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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
发布时间:2023-06-20 浏览数:255

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市场经营秩序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优化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生态环境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,制定《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》(以下简称公约)。

第二条 本《公约》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,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,依法从事招聘、高端人才寻访、测评、培训、咨询、代理、派遣、外包等经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。(以下简称“服务机构”)

第三条 本《公约》是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拟定,并在宜昌市范围内推行的行业公约,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
第四条 遵守法律法规,规范经营。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服务企业与社会,做到:

(一)业务范围、经营内容与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一致,不准违规或超范围经营;

(二)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办公设施和资金准备;

(三)有完善的组织机构,有素质高、懂业务的从业人员,有健全可行的公司章程、制度、员工手册和工作规范;

(四)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责任,具有良好信誉,工商、税务、人社等各项年检无不良纪录。

第五条 严格合同管理,履行服务承诺。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《劳动法》、《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规,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商务合同,应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规,并严格按照签署的各类合同,履行服务承诺。

第六条 以人为本,诚信用工,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。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业人员、派遣外包员工工资,按时、足额缴纳社会保险。不得扣押任何员工的身份证、学历原件、资格证明、人事档案,不得收取就职押金等不正当费用,不得阻拦员工合理流动。

第七条 鼓励公平竞争,不以恶意竞争攫取服务项目。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提倡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;反对任何阻碍、损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恶意竞争(如:非常规低价)攫取服务项目。

第八条 承担社会责任,接受社会监督。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,在单位基本信息、遵纪守法情况、投诉举报处理情况、业务经营情况、诚信守诺等方面,自觉接受工商、税务、人社、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用户的公共监督。

第九条 对于违反《公约》的会员单位,协会可根据本《公约》规定实行惩戒,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。具体包括:

(一)内部告诫;

(二)协会内部通报批评;

(三)协会微信公众号、网站通报;

(四)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后取消会员资格,并提请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规处理;

(五)涉嫌违法的,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十条 非协会会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,参照本《公约》有关规定执行。若违反本《公约》的有关规定条款,提请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。

第十二条 本《公约》为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制定,作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内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。本《公约》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。

  第十 宜昌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对本《公约》拥有最终解释权,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《公约》进行调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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